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账号:6227××××3340-156-1)、工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支行(账号:2310××××219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账号:6228××××3771)、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冻结限额为37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界福桥支行(账号:6228××××3778)存款。冻结限额37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