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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5-19 丨 阅读次数:316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忆佳工作室、*****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1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对上述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共同经营被告忆佳工作室,并以被告*****的名义作为经营者进行了工商登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负责财务工作,支付各商家的货款。原告从事立邦漆销售业务,被告*****、*****承接装修业务后,就在原告处购买立邦漆。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欠原告货款41535元。后被告未支付货款。


被告观点

三被告均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对于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经营立邦漆销售,被告忆佳工作室系从事装饰、装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忆佳工作室由被告*****、*****共同经营。被告忆佳工作室成立后,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立邦漆。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欠立邦漆货款41535元(肆万壹仟伍佰叁拾伍元)约定于9月-12月分批结清(每月等量支付),支付时间每月30日之前。”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未支付所欠货款。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和庭审的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15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忆佳工作室的经营者为被告*****,故对原告要求由被告忆佳工作室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忆佳工作室由被告*****、*****共同经营,被告*****、*****应对所欠原告的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向原告出示的欠条约定了给付期限,被告未按期给付所欠货款,对于原告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遂宁市瑞祥恒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1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4153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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