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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5-26 丨 阅读次数:322

原告观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美公司退还*****退还佣金8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对创美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判令创美公司承担违约金30000元并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创美公司、*****、*****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与创美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旧改加装电梯工程分包合作协议》,约定*****提供10部电梯安装的工程,并预付10部电梯的工程利润100000元。后创美公司收到*****支付的款项,但*****实际金施工2部电梯的安装,故被告应当退还利润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遂起诉来院。

被告观点

创美公司辩称,1.创美公司从未与*****签订《承揽合同》;2.创美公司具有承揽电梯安装的资质,将电梯安装整体工程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是法律禁止的,签订的协议亦无效;3.创美公司没有与*****签订《旧改加装电梯工程分包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无法律效力;4.*****未将款项支付至创美公司银行账户,创美公司也未向他人出具收款委托,创美公司不应当退还案涉款项;5.创美公司仅向*****开具金额为100000元的收条,但*****至今未实际支付,*****也认可应该向创美公司支付20000元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费用,请求*****实际支付款项;6.*****与*****、*****之间的纠纷,与创美公司无关;7.在未接到诉讼之前不知晓*****用创美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损害创美公司利益和名誉;8.*****未能继续安装剩余8部电梯原因应该是业主单位发现并非系创美公司承接的事实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不满意,造成的损失应由*****自行承担。

*****辩称,1.*****无权将*****作为被告,双方无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2.*****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承包案涉两部电梯在内的10部电梯,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电梯竣工,且在2021年3月后开始罢工,将未完成的工程置之不理并要求*****结清工程款,*****已经超额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请求在佣金中予以扣除;3.*****并未违约,无需向*****支付违约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施工缓慢,两部电梯无法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另外八部电梯无法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若有电梯不能开工,*****仅需退还未开工电梯的佣金,无需支付违约金。

*****辩称,*****与*****系朋友关系,案涉工程是*****介绍给*****,在工程施工期间,*****多次找*****,但*****不是合同相对人,对工程事情不清楚。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创美公司出具《法人全权委托授权书》,载明“全国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兹有我创美公司在全国参加旧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中,全权委托授权*****先生(身份证号:510902195803××××),代表我司签订旧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分包、劳务分包、原材料采购合同。*****先生签字或盖章有效,有效期5年。特此全权授权”。创美公司在《法人全权委托授权书》加盖了公章。2020年9月21日,创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旧改加装电梯分包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遂宁上传上去同福街36号市就业局宿舍电梯一部,同福街27号市审计局宿舍电梯一部、高升街小学隔壁宿舍电梯一部、田园工会宿舍电梯一部、经开区机场小区电梯一部、市政府物业电梯五部,共计10部,由乙方负责按图施工,二月内全部开工;二、甲方负责办理就旧改加装电梯施工许可证;三、甲方负责施工挂靠创美公司的资质手续;四、乙方负责本协议生效之时,预付10部旧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利润(申办施工许可证佣金、费用)大写壹拾万元;五、在第二月内如10部电梯不能全部开工,由甲方退还没开工的电梯的申报许可证佣金费用……七、甲乙双方一经签订协议生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该协议尾部甲方处加盖创美公司印章并由*****的签字,乙方处有*****签字及捺印。

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微信向*****转账20000元,于9月23日通过银行向*****转账50000元。*****持有记载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收据一张,载明收到*****电梯佣金费用100000元,该收据加盖创美公司的公章及*****的签字。

2020年12月3日,*****向*****出具承诺书,载明“遂宁市同福巷就业局宿舍和审计局宿舍电梯改造工程:因和*****前期工作有些事情未了结,现由*****来解决以前的款项结算,现已工程已做到主体钢架结束,以后的款项由张志勇直接发放给*****,马上由*****直接又结给乙方*****(备注:付款三方必须在场)。主体工程结束完工在三日内把以前的材料款。人工所有费用由*****结清,没有任何理由和条件推迟。另外*****在2020年9月21日还给*****已定的十部电梯,乙方*****已付*****100000元,甲方*****承诺在两个月内全部开工,若是开不了工全额退还款项(备注:乙方在要求2020年12月底电梯还没有开工就由*****退款)。”*****在承诺书承诺人处签字及捺印,并加盖身份证号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谁。就*****而言,*****持有创美公司向其出具的《法人全权委托授权书》,其足以向*****表明,创美公司与*****之间委托关系存在,*****为创美公司在旧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中的代理人,且双方签订的《旧改加装电梯分包合作协议》载明合同相对方为“创美公司”,合同尾部亦加盖了创美公司公章,因此,与*****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是创美公司。庭审中,*****对尚有八部电梯无法施工的事实不持异议,按照《旧改加装电梯分包合作协议》的约定,如电梯不能全部开工,创美公司退还未开工电梯的佣金费用。在此情形下,创美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向*****退还未开工的八部电梯佣金费用80000元。虽创美公司辩称其未收到*****支付的款项100000元,但依据创美公司向*****出具的收据可知其已实际收到款项,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主张的利息。虽*****与创美公司未约定退还佣金的期限,但创美公司仍应及时履行退还佣金的义务。创美公司在无法定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下至今未向*****退还佣金,已对*****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当向*****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明确退还佣金的时限,利息损失可自*****通过本院向创美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旨在达到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其性质在于“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补偿性仍是违约金的主要属性。本案中,*****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已通过利息予以弥补,故不再支持违约金。

对于*****主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仅系创美公司的代理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的系*****要求2020年12月底电梯未开工由*****退款,而非*****承诺由其退款,故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创美公司辩称要求*****支付20000元办理施工手续的费用,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对于*****辩称,*****存在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在退还的佣金中予以扣除,但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存在违约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

一、四川创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申办施工许可证佣金、费用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退还的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四川创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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