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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6-15 丨 阅读次数:401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于2021年3月到被告经营的汽修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2000元,后被告因无力经营关闭了汽修厂,但尚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21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工资6000元,2021年9月30日内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拒绝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字的基于欠付劳务费的欠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劳务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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