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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6-21 丨 阅读次数:420

上诉人观点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而予以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标的在越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三)项“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之规定,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且本案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件,但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越南,并非在中国境内,因此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之规定。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合同未选择管辖的法院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二被上诉人系我国公民,在我国有固定的生活住所,显然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可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涉外案件金额为200万元以上,而就本案而言,案涉金额仅20万元左右,那么显然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对于涉外案件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由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诉二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五百二十条(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因案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由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五百二十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0602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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