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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6-28 丨 阅读次数:431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17060元,并承担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该款付清为止时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在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猪、猪副食品承包给原告,被告将猪副食品承包销售给乙方,单价每头猪副食品价格27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货款为先款后货每天结清,按屠宰数量全额付款给被告。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屠宰生猪,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原被告签订该协议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30日共计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78,开户行遂宁市农业银行公园支行)转款400000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供猪类产品,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开始合作。因市场行情变化,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双方均自愿在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原合作协议。2019年11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扣除原告欠被告未付的货款32940元及被告于2019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的5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317060元(保证金)。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该笔款项分三次支付:1.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人民币100000元;2.于2020年3月23日前付人民币100000元;3.于2020年5月23日前付人民币117060元。如欠款人逾期支付以上欠款,*****有权对以上欠款一并主张。2019年1月24日,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时,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拖延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317060元本金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观点

被告*****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辩称,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金额,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因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延期给付。


被告*****也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虽然原告将保证金转到了被告*****的卡中,但案涉银行卡一直由被告*****使用,被告*****没有参与经营,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与金额,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以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17060元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保证金是否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被告*****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还款协议,但从资金流向上看,原告将400000元保证金汇入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虽在庭审中辩称其银行卡由被告*****在使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由此可知,被告*****对该笔保证金应为明知且实际参与经营,案涉保证金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退还保证金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4日起计算利息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尚欠的保证金3170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保证金31706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22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为按上述确定的期限给付,则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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