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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7-15 丨 阅读次数:400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1149.2元(已扣减被告支付的住院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带孙女到被告处游泳,在更衣室换好衣服往游泳池走时,不慎踩上地面积水滑到,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射洪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15000余元,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其前述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绿州农业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穿的鞋子不合适造成的,被告方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若我方确有部分责任,应根据各自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8日下午,原告*****购票进入被告绿州农业公司经营的“螺湖水世界”水上娱乐项目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换好衣服后在更衣间行走时,摔倒在地受伤,地面未铺设防滑垫等设施。当日,原告*****被送往射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9月10日,原告*****好转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1.休息3月,防止外伤;2.每月来院复查一次至骨折愈合;3.预计左髌骨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术需花费12000元;4.逐步功能锻炼;5.加强营养。被告绿州农业公司垫付医疗费15815元、护理费2960元。2019年11月20日,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因本次损伤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2.误工期18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60日。2021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准其前述请求。

审理中,被告绿州农业向本院申请对*****的伤残等级等重新鉴定。2021年4月25日,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外伤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费用清楚、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事发现场光盘、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绿州农业公司系“螺湖水世界”游乐项目的经营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其安全保障义务更高,但被告的更衣间没有设置明显的防滑设施,使得原告滑到,具有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做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绿州农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经审核,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35452.2元(含后续医疗费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3.1200元(20元/天×60天);3.护理费9680元(121元/天×90天);4.鉴定及文印费1850元;5.残疾赔偿金76506元(38253元/年×20年×10%);6.交通费3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27678.2元。被告绿州农业公司赔偿60%即76606.92元,品迭被告绿州农业公司垫付的18775元后,被告绿州农业公司实际应赔偿5783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射洪绿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57831.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负担231元、被告四川射洪绿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件: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间等,及时、全面、诚信地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如实申报财产。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2.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3.依法接受搜查等措施。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拒不交出会计账簿等资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开启。

4.承担委托审计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将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核实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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