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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船山行初字第12号

发布时间:2018-09-10 丨 阅读次数:643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4)船山行初字第12

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晶,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闵嘉琳。

委托代理人王智。

被告遂宁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陈伐,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秀清,该公司业务经理。

第三人遂宁市第一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邹显斌,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邹宗吉。

第三人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衡准,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蒲晏,该中心干部。

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财政局、第三人河北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遂宁市第一中学校、第三人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32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429日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闵嘉琳、委托代理人王智,被告遂宁市财政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小平,第三人河北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秀清,第三人遂宁市第一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邹宗吉,第三人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蒲晏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从化中宇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审 判 员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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