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903行初56号
原告刘宗国,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房产管理所,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梁崇严,系该所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刘倩,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宗国诉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房产管理所、第三人刘华、刘倩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房产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安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