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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川0903行初56号

发布时间:2018-09-10 丨 阅读次数:712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6)0903行初56

原告刘宗国,男,汉族,生于19575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房产管理所,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梁崇严,系该所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华,女,汉族,生于19721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刘倩,女,汉族,生于199411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宗国诉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房产管理所、第三人刘华、刘倩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于2016817日向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6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房产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安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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