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山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运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廷钧,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成斌,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浩,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运书诉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伤性质认定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通知》,撤销了其作出的对张运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此,现张运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运书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运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运书负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审 判 员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何燕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