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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船山行初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8-09-10 丨 阅读次数:658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4)船山行初字第1

原告张运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廷钧,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成斌,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浩,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运书诉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伤性质认定一案,于201312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31216日作出《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通知》,撤销了其作出的对张运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此,现张运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运书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运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运书负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审 判 员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何燕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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